他在微博中声称自己并没有蹭到女孩儿,是被女孩儿的言语激怒才动了手,而且这一怒非同小可,还“站起来又打了女孩儿两巴掌”。
对于女方指责的“性骚扰”,仲大军直接否认了,因为“警方在处罚决定书里也没有任何关于‘性骚扰’的内容,只认定他打了人。”
事件发生后,双方都谈到“派出所民警在审问他时曾经表示他们调取了地铁里的监控,仲大军确实蹭到了女乘客。”但仲大军随即强调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,更不是“性骚扰”,而且“自己这么大年纪的人了,没必要说假话”。
女孩第二次发微博称,派出所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对仲大军拘留五日,无罚款,但因老人有心脏病暂缓执行。
关于“性骚扰”这个话题,应该就此轻轻放下吗?
在我国,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“性骚扰”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:
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”,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。该法律规定,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;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。
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“性骚扰”,这里没有作出具体界定。
直到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草案)》提交审议时,“性骚扰”行为才首次有了相对明确的限定:
禁止违背妇女意志,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
此草案最终在2009年得以通过,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为什么“性骚扰”维权这么难呢?
我们可以看到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虽然首次对性骚扰行为作出限定,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。只是提到:
遭受性骚扰的妇女,可向本人所在单位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。用人单位、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
除了北京,上海、天津等也都拿出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,然而内容大同小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关于“性骚扰”的处罚行规定有:
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: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第四十四条规定,“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”
由此,不难看出,对于“性骚扰”这种行为,我们现行的法律是有所欠缺的,既没有明确“性骚扰”的具体行为,也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。这似乎也能理解,为什么警方已经从视频里看到了“蹭胸”行为,但还是只能处罚其打人的行为。
毕竟“蹭胸”算不算性骚扰,该如何处罚,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。
正因如此,一些律师在网上声称,如果仲大军提告,在微博上发声的李洋会输。因为她反而涉嫌“诽谤”。
国外对于“性骚扰”的处罚
美国:20世纪70年代,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从性别歧视角度提出了"性骚扰"概念,并被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接受,促进了美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的确立,但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判例的形式有所扩大.世界各国继承了美国原概念中的核心要素,在本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内,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性骚扰概念。在美国,性骚扰主要可分为两种,一种是语言与行为构成的性骚扰,一种是不友好环境构成的性骚扰。比如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看色情电影、浏览色情网站导致其他同事不舒服,就可以算作性骚扰行为。
日本:日本人事院也曾给性骚扰下了如下定义:在工作单位等地方与异性相处时,有令对方不快的有关性的言论或行为。其具体方式包括:偷窥、偷拍、非法触摸、附着某些东西,破坏衣服等。日本《迷惑防止条例》第8条规定,“痴汉行为”初犯要被处以半年监禁或50万日元(约2.5万元人民币——编者注)罚金,偷拍要被处以1年监禁或100万日元罚金,屡犯者加倍处罚;如果带有暴力胁迫的话,将被判处半年到10年监禁。
新加坡:
新加坡性骚扰案件一般会判处10年以下监禁、3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和12鞭以下的鞭刑。之所以实施鞭刑是为了让犯罪者得到惩罚并吸取教训,同时也为其他人敲响警钟,远离犯罪。同时,在发生此类事件时,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性关系,法官为保护受害女生身份,都会令媒体不能报道被告及受害人姓名,这样一来,女性的声誉也会得以保全。
(内容来源于“正义网”;图片来源于网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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